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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網9月28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鄭昭 朱子微) 9月26日,《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從海岸治安防控、出海船舶和人員治安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進一步壓實政府及部門、機構監管職責,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海上安全秩序、建設“海上福建”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在強化海岸治安防控方面,條例明確海岸相關活動和重點區域場所安全管理要求。條例規定,在海岸舉辦集會、旅游、娛樂體育等群眾聚集性活動,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訂安全等工作方案,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備案手續。同時,嚴格落實危險區域劃定和管控措施,完善留宿場所監管及其法律責任。 針對出海船舶和人員治安管理,條例規定,出海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船舶定位裝置或自動識別系統,并保持正常工作狀態。依法登記的交通運輸船舶、漁業船舶、體育運動船舶應當標明船名船號。對用于海洋漁業生產輔助和服務等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納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管理并授予船舶識別牌號的存量機動船舶,應當標明船舶識別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