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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政,是指救濟饑荒的措施及其法令制度。朱子的荒政實踐,始于乾道四年(1168),這年春夏之交,崇安鬧饑荒,時朱子正以樞密編修官待次在家,得崇安知縣諸葛廷瑞委托,與里人左朝奉郎劉如愚同赴賑災,“勸豪民 發藏粟,下其直以振之”,“里人方幸以不饑”。不久,鄰邑浦城發生饑民暴亂,因距崇安境不過二十里,鄉民“人情大震,藏粟亦且竭”。朱子上書 建寧府,借粟六百斛救急,幫助饑民渡過難關。 同年七月,崇安又遇水災,災情嚴重。朱子又被府縣請來參與賑災。朱子為此“遍走山谷間”,前后整整十日。所見“裂石涌水,川原田畝無復東 西,皆為巨石之積,死傷幾百人。行村落間,視其漂蕩之路,聽其冤號之 聲,殆不復能為懷”。讓朱子難以容忍的是,朝廷派遣的賑災使,“所至揭榜,施米十日,市井游手及近縣之人得之,深山窮谷尚有饑民,卻不沾及。 然所謂十日,亦只虛文,只輅車過后,便不施矣”。面對此情此景,朱子 這個待次在家的樞密院編修除了怒斥這些“漠然無意于民”的賑災官員為 “食肉者”,感嘆“世衰俗薄,上下相蒙,無一事真實”外,更加強烈地感受到儒家“民為邦本”的學說不明于時,“天下事決無可為之理”。同時,也使朱子強烈地感受到必須要有一種百姓自己就可以操作,而無需“食肉者” 參與的救荒機制,這便是社倉制度。 乾道四年(1168),朱子向建寧府借粟六百斛以救災,這年冬天鄉民欲如數歸還,建寧府指示暫“留里中而上其籍于府”朱子覺得每年青黃不接時,百姓不得已以“倍稱之息貸食豪右”,而其時官倉米谷卻“積于無用之 地,后將紅腐不復可食”,所以他建議建寧府將這些官倉之米“歲一斂散, 既以紓民之急,又得易新以藏”。每年以百分之二十的米息出貸,小災減半 息,大災全免,“以惠活鰥寡,塞禍亂原,甚大惠也”。后來又感到將谷米 “分貯民家,于守視出納不便,請放古法,為社倉以儲之”。經建寧知府沈度的許可,撥錢六萬以建社倉。從乾道七年(1171)五月動工,八月完工, 在崇安五夫里建成社倉三所。五夫社倉之法推行十四年后,不僅將原借六百 石米納還給建寧府,而且其息米已累積至三千一百石。此后賑貸,不再收息,每石只收損耗三升。從而做到了 “一鄉四五十里之間,雖遇兇年,人不闕食”。 淳熙八年(1181)十一月,朱子奏事延和殿,其中第四札向宋孝宗陳述 了社倉之法,并請求在各地推廣。十二月,詔行社倉法于諸郡,社倉法從此成為南宋荒政的一項重要制度。至宋理宗時,社倉制度已遍行南宋全境,成為南宋荒政和倉儲制度中重要的環節之一。 淳熙七年(1180)夏,南康軍所屬星子、都昌、建昌等縣遇到大旱災。 田禾干枯,“有彌望十數里而無一穗之可收者”,“至秋計苗,失收七分以 上”。面對來勢兇猛的旱荒,朱子“大修荒政”,采取了減賦與賑濟雙管齊下的策略。 首先,朱子及時上疏朝廷,報告災情,請求“許依分數放免稅租外,更令轉運、常平兩司多撥錢米,應副軍糧,準備賑濟”。為此,他連續上了 一系列以“乞放免租稅”和“撥錢米賑濟”即以減賦和賑濟為主要內容的奏章。在減賦方面,他上狀奏請將淳熙三年(1176)以前州縣積欠的官物“并行除放”,“一切蠲除”;將淳熙七年(1180) “人戶未納夏稅錢帛權行倚閣, 令候來年蠶麥成熟”,再隨新稅一同交納。又奏請除豁檢放苗米和未納畸零夏稅二項,總計經總制錢九千二百余貫;蠲免淳熙七年(1180)九月至十月“收趁不足"的月樁錢六百二十余貫。 在賑濟方面,朱子想盡各種辦法,上向朝廷申請,下向富戶勸貸,以籌集賑糧。其中,通過申請截留米綱充軍糧一萬三千九百多石,通過奏請得準,暫借上供官錢二萬四千余貫,趁米價未漲之前,收糴米斛一萬一千多 石,奏請“令本路提舉常平司將所部州軍應管常平義倉錢米通融,寬數支撥'';通過懸賞封官的辦法,勸諭富戶“將米谷賑濟饑民”,共得米一萬九千石。又得上戶二百多戶承認賑糶米七萬三千二百多碩。 其次,朱子頒布公告,勸諭百姓,要“安分著業,以待賑恤,毋得輕有流移,”又下令“主戶各存恤其客戶,有余米平價出糶,以濟鄉閭。其有措借出放,亦許自依鄉例,將來填還不足,官司為責償。如有違令閉糴者,當根究施治。其貧民妄行需索,鼓眾作鬧,定當重作行遣”。朱子此舉,意在安定民心,防止饑民流移或聚眾鬧事,造成社會動蕩不安。 第三,為解決災民饑食,朱子結合以工代賑之法,“開場濟糶”。 由于年久失修,南康軍沿江石堤“逐年風浪沖擊,砌石損動”,“不堪系纜,每有大風震作,漂流人船,不容拯救,前后拋失官私錢物不可勝計”。 淳熙七年(1180)九月,在“旱傷至重,細民闕食”的情況下,朱子兩次上疏給朝廷,請求撥給錢米,修筑沿江石堤。他委派星子知縣王文林等到實地測量,搞工程預算,爭取把朝廷撥款與地方自籌結合起來,同時也把修筑大堤與賑濟災民結合起來,從而達到“見修江堤,役工買木,亦足以散錢于民間”解決受災饑民就役的目的。這道石堤歷經五月而成,后人尊稱為“紫陽堤” 淳熙八年(1181)正月,朱子在星子、都昌、建昌三縣開場濟糶。“預 于縣市及諸鄉均定去處,共置三十五場,分差見任、寄居、指使、添差、監押酒稅務、監廟大小使臣共三十五員監轄賑糶賑濟,及委縣官分場巡察,嚴戢減克乞覓之弊”,共賑濟缺食饑民29 578戶,其中成年人127 607人,未 成年人90 276人,“大人一斗五升,小兒七升五合,足為半月之糧。……千里之民既免于饑餓流離殍死之憂,無不歡呼鼓舞”。 南康荒政在朱子弾精竭慮的籌措下,取得了圓滿成功。其賑災的措施、 方法,“設施次第”,大江南北“人爭傳錄以為法”,當時就被江西提舉尤袤加以推廣,“以其法行之諸郡,其利甚博。近日經由信州,則聞玉山一縣 亦得檢官如此措置”。 朱子救荒,得到了當地富戶的支持,但他并未忘記當初賞官的允諾。當朝廷以“修舉荒政,民無流殍”之功命朱子為直秘閣時,朱熹連上三狀予以辭免,理由就是“前所奏納粟人未推賞,難以先被恩命”,一直到此事落實,方才拜命,體現了儒者所一貫堅持的一個“信”字。 淳熙八年(1181)九月,浙東水旱饑荒嚴重,朱子被命為浙東提舉,前 往救荒。為取得朝廷對救荒工作的全力支持,朱子請求先上朝奏事。在延和殿所上七札中,朱子除了借“水旱盜賊,略無寧歲” “饑僅連年,民多流殍”,來勸誡宋孝宗“反躬引咎,以圖自新”外,其中有三札專論浙東救災事宜。其要點有五,一是“救荒之務,檢放為先”,即檢視放免民田稅租, 視受災程度,“從實蠲減”。并奏請今后水旱災三分以上,第五等戶免檢全放,五分以上第四等戶免檢全放。二是應募獻米之人應及時推賞。三是請求撥豐儲倉米三十余萬石以備濟糶。四是州縣新舊賦稅免閣住催。五是救荒 之政,全在官吏遵奉推行,故在用人上,對“違慢不虔之人,俾臣奏劾一 二,重作施行,以警其余";對“老病昏愚”,別與差遣;對“惻怛愛民、才力可仗者,特許不拘文法,時暫差權”。 本年十二月初,朱子帶著表示“皇恩浩蕩”的南庫錢三十萬緡開始了艱難的浙東救荒之旅。《宋史?孝宗紀》:“官出南庫錢三十萬緡,付新浙東提舉常平朱熹賑糶。”在浙東,朱子目睹了嚴重的災情,他向朝廷上疏說: “浙東諸州例皆荒歉,……而紹興府之饑荒,昔所未有。臣以目所睹,回思去歲南康之歉,猶謂之樂歲可也。”各地稻田情況,“今紹興八邑,余姚、 上虞號為稍熟,然亦不及半收。新昌、山陰、會稽所損皆七八分,峽縣旱及九分,蕭山、諸暨水旱相仍,幾全無收”。而受災的百姓“民情嗷嗷,日甚一日,不獨下戶乏食,而士子宦族、第三等人戶有自陳愿預乞丐之列者”。 還有更為悲慘的: 兼自秋來,賣田拆屋,斫伐桑柘,鬻妻子、貨耕牛,無所不至,不較價之甚賤,而以得售為幸。……魚蝦螺蚌久已竭澤,野菜草根取掘又盡,百萬生齒饑困支離,朝不謀夕。其尤甚者,衣不蓋形,面無人色, 扶老攜幼,號呼宛轉,所在成群,見之使人酸辛怵惕,不忍正視。其死亡者蓋亦不少。 對救災形勢之嚴峻,朱子做了一番測算。僅紹興府,因災荒就歉收二百六十萬石,朝廷下撥三十萬緡南庫錢,“不過共折米八萬二千余石”,與所需相比,不過是杯水車薪而已。其中“除蕭山僅能口給半月外,其余五縣以戶計之,日之所得,固已不過一二升,若以口計之,則日之所得又不過一二 合”。而紹興府有受災饑民一百三十萬,“口以升計,麥秋之前九十余日,當為粟百萬石”。如此大的糧食缺口,如此嚴峻的救荒形勢,朝廷難道能“孰視其饑餓顛仆于前乎?”朱子所上此疏,意在引起朝廷高度重視,希望“陛下哀憐財幸",多發放賑米以救災民。 由于此次受災的分布面廣,遍及浙東各州府縣,故朱子通過巡查,深入救災第一線,全面了解災情與賑濟情況。在救災方略上,朱子認為: 惟有蠲除稅租,禁止苛擾,激勸上戶,最為急務。辟如救焚拯溺,不可遲緩。 根據這樣的思路,朱子所實行的救災措施,一是蠲除稅租。各受災地區必須住催(停止征收)或展限起催(緩期征收)各種賦稅。為此,朱子連續上疏,懇請朝廷“特降指揮實行”。根據朱子的奏狀,他要求朝廷予以蠲除 的賦稅有:淳熙八年(1181)四等、五等人戶“殘欠官物";紹興府山陰等“五縣四等、五等戶夏稅秋苗丁錢”,以及“其余諸州縣逐都檢放旱傷及五分 以上者,五等戶亦與住催,七分以上者并四等戶并與住催"。對受災州縣 “積年舊欠,直候秋冬收成之后,逐料帶催”。將紹興府人戶在淳熙八年 (1181)本應蠲閣而“前期誤行輸納者”的夏稅,折成淳熙九年(1182)新 稅予以蠲除。將臺州第五等以下人戶免納一半丁絹。均減紹興府為害最 烈的和買,“使無奸弊,稍得均平”。 二是禁止苛擾。“蠲除稅租”是請求朝廷開恩,為災民減免各種賦稅; “禁止苛擾”則是針對州縣官員不顧饑民死活,追繳各種賦稅而發出禁令, 實際上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由于地方官員中大多只知承順上意,追催賦稅,“箠撻催督",以欺壓百姓為能。而像朱子這樣真心為災民著想的可謂少之又少。朱子懇請朝廷將受災最重的紹興五縣的夏稅、和買等寬限兩月,但“本路被災州縣,知通令佐多有只見蠶麥稍熟,便謂民力已蘇,遽于此時催理積年舊欠,上下相乘,轉相督促,使斯民方幸脫于溝壑之憂,而一旦便罹追呼決撻囚系之苦,甚可哀痛。況今疫氣盛行,十室九病,呻吟哭泣之聲所不忍聞,豈堪官吏更加殘擾?”作為浙東常平提舉,朱子疾速下令“行下諸州及通判約束”此等苛擾饑民的行為,但上仍有“戶部巧為沮難,行下本府,催督愈峻”。面對此情,朱子發出憤怒的責問:“今來既是復有災傷, 豈是追呼箠撻、催督稅賦之時?”因此,他只能將希望寄托在宋孝宗身上, “欲望圣慈特降指揮",“特與寬限”。由于朱子的“蠲除稅租,禁止苛擾”是與封建統治集團的本質和根本利益相悖的,故其浙東救荒上下掣肘,步步充滿風險和危機。 三是激勸上戶,即推賞富戶“獻助米斛”,共得婺州、處州等富戶助賑 九千石。 除以上列為“急務”的三條救災措施外,朱子還采取了以下幾條重要的配套措施。一是差官雇船前往浙西各州軍豐稔之處收糴谷米,“及印榜遣人散于浙西、福建、廣東沿海去處,招邀客販”米船前來浙東出糶。二是一 再上疏請求朝廷再“撥錢一百七十萬,揍前所給,通作二百萬貫”,以便 “及早分給諸州,廣行運糴”。三是以工代賑,“興修農田水利而募被災饑流民充役者,其工直糧食以常平錢谷給”。朱子在巡查中,“所至原野極目蕭條,唯是有陂塘處,則其苗之蔚茂秀實,無以異于豐歲。于是竊嘆,益知水利之不可不修”。其時,開展興修水利的有黃巖、明州定海縣等地,朱子撥給兩地各一萬貫。 在用人上,朱子認為“州縣之吏不為不多,而其間才能忠信可倚仗者極不易得”,而浙東七州糶濟,用人必廣,故他請求變通,“特許將得替、待闕、丁憂”,甚至是退休以及“在法不應差出之官權行差使”。由此可知,朱子用人不拘一格,不看現任的官職,而以是否“忠信可倚仗”,即以才能和品德為標準。故他聽說婺州通判趙善堅在去歲旱災中“協力措置災傷,廣求利害,籍貧乏家七十萬口,置濟糶場五百余所,勸諭上戶糶米借貸,排日煮粥,以食民之不給",使婺州"無流移凍餒之人,存活者幾百萬口"的事跡后,以其任期將滿,立即上奏朝廷,“令善堅在任,同錢佃(婺州知州 ——編者注)協力措置災傷”。 與之相反,對救災不力、貪贓枉法、欺壓災民的貪官污吏,朱子則堅決予以彈劾。在浙東,前后遭到朱子奏劾的不法官吏就有紹興兵馬都監賈祐之、紹興指使密克勤、金華上戶朱熙績、衢州知州李峰、衢州監酒庫張大 聲、龍游縣丞孫孜,以及前知臺州、新除江西提刑唐仲友等。 淳熙九年(1182)六月,浙東地區又出現了 “累年之旱”。朱子上《乞修德政以弭天變狀》,希望宋孝宗“斷自圣心,沛然發號,深以側身悔過之誠解謝高穹”,“然后君臣相戒,痛自省改,以承皇天仁愛之心,庶幾精神感通,轉禍為福”。七月,紹興府會稽縣出現蝗災,朱子立即“遣人走探”, 隨即“親到田間看視”,并下令“本縣令尉親在地頭召人捕獲,收買焚埋”。體現了朱子推行荒政,事必躬親,認真負責的態度。 |